信件内容 |
举报人于2022年4月7日在拼多多网店“水嘟嘟护肤美妆店”内支付3190元购买了网页标题“神奇祛痘膏消炎祛痘淡化痘印改善粉刺脓包去粉刺去痘膏”产品,收到货发现其实际名称为“神奇祛痘膏”,标签上除了产品名称“神奇祛痘膏”还标有“功效作用:消炎祛痘、消痘印、祛粉刺、提亮肤色、修复皮肤过敏。”该产品无任何标识,未标有生产厂家、厂址、合格证、产品相关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故此原告认为该产品系一款来历不明的“三无”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公告[2009]第69号“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之规定,涉案产品系非药品冒充药品。因该产品存在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案产品系假药。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将该违反法律规定的假药产品销售给原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恳请人民政府转交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介入查处,要求依法退款赔偿投诉举报人并对该事项依法立案调查。
店铺主体(被投诉举报人)信息:李双双(虞城县小甘子茶叶店),电话:187******3647,户籍地址:虞城县郑集乡张小楼村,身份证号码:41142*******168,实体店经营地址:虞城县城关镇大同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此致
虞城县人民政府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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