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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关于《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虞城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03 18:08:5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11月3日至11月11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 登录虞城县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s://yuchengxian.gov.cn/zm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的方式提交意见建议。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虞城县工业大道与东明路交叉口往西50米路北 虞城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办公室(邮政编码476300)。

3.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ycxcxghj@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段丽,0370-4198006

 

 虞城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3日


附件:

1.《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1:

《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2022—2023年河南省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评价指标任务分工要求,依据商丘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23〕43号)。拟对我县《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在充分征求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征收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虞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3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二是调整办理时间和查验流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三是界定实施条件,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虞政〔2021〕7号)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 2:

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县政府决定对《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2021〕7号)关于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 12 月1 日起,虞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3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三、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虞政〔2021〕7号)规定标准执行。


终审:亭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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