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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cxzf-00000180 发布机构: 虞城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3-02-20 废止日期:
文 号: 虞政〔2021〕7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

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政府性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虞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进行建设,除按规定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均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委托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县城规划区内征收标准为70元/平方米,征收资金主要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城市供水配套设施建设。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供暖、供气、供水公司应当凭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六条 各类应征建设项目应积极主动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拒不缴纳者,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未缴纳或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不含供气、供暖配套费的老城区及已建成小区,若申请安装供气、供暖设施的,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业主与供气、供暖企业达成协议后,以市场化运作形式,由供气、供暖企业向自愿改造的业主依法收取。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减免原则

凡属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现有政策规定执行。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仅限用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35元/平方米),用于供暖、供气、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部分不予减免。

凡属减免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城市基础配套费一律不予减免,按投资渠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续建项目,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不得减免。

凡属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建项目,且已按当时标准部分缴纳配套费的,剩余配套费按虞政〔2017〕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凡属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县城乡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九条 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途

(一)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排水、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规划修编,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热源点、供暖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三)城市供气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

(四)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主管网等设施和取水口水源地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 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是唯一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及任何单位、企业不得重复征收。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除追缴应当上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场化运作的供暖、供气、供水企业不得向项目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收取各项开口费。上述企业违规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对违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项目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违规收取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暖、供气、供水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作出工程预算,通过工程协议实施,计入房屋销售价格。供暖、供气、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开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暖气(热力)入网费”、“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第十三条 我县以前有关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参考县城规划区征收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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