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50058476575-ycxzf01-00000580 | 发布机构: | 虞城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3-09-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虞政土〔2023〕59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古王集乡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用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公告
虞城县古王集乡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3〕1150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虞城县古王集乡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用地补偿和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土〔2023〕1150号。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虞城县古王集乡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用地
四、征收土地总面积:0.6960亩,虞城县古王集乡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项目用地需征收虞城县古王集乡王集东村委会东村民组集体土地0.6960亩。
五、征收土地位置:
该项目地块位置:该项目宗地一(西侧:古王集乡王集东村委会东村民组;东侧:古王集乡王集东村委会东村民组;北侧:古王集乡王集东村委会东村民组;南侧:古王集乡王集东村委会东村民组。)
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被征收土地土地面积、等级、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见下表:
等级 | 被征收土地面积(亩)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征地土地和补偿安置费标准 | 社保标准 | |||||
三级(王集东村) | 0.6960 | 40000 | 43200 |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 | 现金转账 | |
安置途径 | 货币安置 |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 ||||
用地单位安置 | 对适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供运输、装卸、环卫等进行安置,实现被征地农民就业。 | |||||
社会保障安置 | 本批次用地社会保障资金已经预存虞城县指定账户,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 |
七、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构)筑物和新增、抢种的土地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登记。
八、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接此公告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虞城县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其他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虞城县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向所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对征地批复有疑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虞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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