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50058476575-ycxzf01-00000614 | 发布机构: | 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9-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虞政办〔2023〕33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虞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虞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虞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
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河南省保监会关于促进河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保监发〔2009〕46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商政〔2015〕56号)及《商丘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意向书>》《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虞城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虞政办〔2015〕10号)及《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虞政〔2016〕88号)文件精神,积极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主题,积极响应政府送“金融服务、金融政策、金融产品”的金融下乡活动,拓展保险在农村市场的服务领域,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服务社会、保障民生、造福百姓,更好的满足我县城乡居民在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促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能够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因意外事故返贫、致贫问题,对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对于完善我县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原则和目标
遵循“群众自愿、政府推动、企业实施”的原则,按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实求效”的工作要求,力争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虞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纪委监察委、金融服务中心、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国人寿保险虞城支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业务分工和政策宣传组织工作,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工作督导及收费标准制定、理赔标准制定。
2.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各项规
章制度。
3.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5.开展年度总结,对各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进行考核考评,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并对违规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乡(镇)及卫生院职责
1.各乡(镇)成立本辖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分管副职和卫生院长具体负责,配备1至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积极做好本辖区的宣传动员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3.配合中国人寿保险虞城支公司做好业务推动、理赔服务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4.防范化解工作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中国人寿保险虞城支公司职责
1.制定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宣传和业务培训。
2.按照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及时做好各项理赔服务工作。
3.建立跟踪服务机制(一村一室一员),及时掌握投保群众
信息,搜集客户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加强信息反馈和协调沟通,积极总结经验,评先创优,表彰先进,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深入开展。
4.对群众咨询、投诉的有关事项及时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四、保险范围
全县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参加,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城乡居民不得参加本保险。
五、保险费收缴和保险期间
遵循“群众自愿、政府推动、企业实施”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筹资收费时可以一并收取,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结合收费,保险期间为一年,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一致,每年1月1日生效。各乡(镇)村委及卫生院要逐户做好登记造册工作(电子花名册要准确填写投保者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
六、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参保人因以下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
1.参保人在正常生产、生活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2.参保人驾驶农用车辆遭受的意外伤害;
3.参保人驾驶机动车辆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对方逃逸的或对方无赔偿能力的或对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4.参保人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对方逃逸的或对方无赔偿能力的或对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七、理赔程序
参保人出险后要在2日内向中国人寿保险虞城支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对于伤残事故或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自立案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对于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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