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虞城县新世纪工量具有限公司年产200万根钢卷尺漆条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虞环审2023(16)号
虞城县新世纪工量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虞城县新世纪工量具有限公司年产200万根钢卷尺漆条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肥田,不外排;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非甲烷总烃集气收集后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河南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表3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40号)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排放建议值要求。
3、噪声:设备噪声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消音器、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后,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间采取防风防雨防晒措施、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装贴环保图形标志,设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存放设施设计、标识、运行管理、安全防护及监测工作按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9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环境保护部,2013年6月8日发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2013-3-1实施)相关规定,最终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虞城县新世纪工量具有限公司年产200万根钢卷尺漆条加工扩建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由虞城县环保局监察大队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报告。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 章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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