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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关于《商丘汇星牧业有限公司万头奶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来源:虞城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3-03-16 09:25:01 浏览次数: 【字体:

商环虞审〔2023〕17号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

关于《商丘汇星牧业有限公司万头奶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商丘汇星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商丘汇星牧业有限公司万头奶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牛尿、固液分离尿液、挤奶厅废水(挤奶设备清洗废水、挤奶区地面清洗废水)、青贮窖渗滤液、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废水一同排入化粪池,然后与其他废水共同排入场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暂存于沼液储存池,用于项目周边农田施肥。

2.废气: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经收集后进入1座“生物除臭滤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干粪堆场、牛粪烘干过程产生的恶臭经收集后进入1座“生物除臭滤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恶臭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排放限值;饲料加工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的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对“中型”标准的要求;牛舍通过科学喂养、控制饲养密度、加强通风、粪尿及时清理、喷洒除臭剂等,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企业”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要求。

3.噪声: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要求,固废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并及时处置。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商丘汇星牧业有限公司万头奶牛养殖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监察大队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报告。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

                               2023年3月16日

 


终审:亭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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